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意旨,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否計入起算日?
- A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應計入起算日
- B 起算日之認定屬立法院職權,應由立法院決定
- C 起算日之認定屬總統職權,應由總統決定
- D 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不應計入起算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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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條寫著「自某日起算」且目的是為了讓法律儘快施行時,如果你是立法者,為了讓這三天的緩衝期能儘早結束、讓法律儘早生效,你認為「公告的那一天」應該被算作是這三天的第一天,還是要等到隔天才開始計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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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法規生效日期的起算方式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,針對「法規生效日之起算,應計入公(發)布當日?」之爭點,該號解釋明確指出: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,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。」因此,當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時,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必須計入起算日,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,而選項B、C、D之敘述均與此解釋意旨不符。
法規生效日計算
💡 法規自公布日施行者,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。
🔗 法規生效三日計算法
- 1 第 1 日 — 法規公布/發布當日(計入起算)
- 2 第 2 日 — 法規公布之次日
- 3 第 3 日 — 法規正式發生效力(凌晨零時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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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:若法規另定施行日期,則依中標法第14條規定自該特定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