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- A 文義解釋
-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-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- D 歷史解釋
思路引導 VIP
「如果法律條文的文字寫得非常寬泛,但如果我們完全照著字面上所有可能的意思去執行,會發現它跟這部法律最核心的保護原則產生衝突。這時候,我們選擇『縮小範圍』,只採用符合原則的那一部分。請問這種『為了符合目的而縮小文字適用範圍』的邏輯,會對應到哪種解釋術語呢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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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大夥兒失望。能準確抓到法律解釋在實務上的細微操作,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解釋論至少還有點概念,算是不錯吧。
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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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職權調查範圍
💡 刑訴163條公平正義事項應採目的性限縮,僅限利益被告。
| 比較維度 | 文義解釋觀點 | VS | 目的性限縮觀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調查範圍 |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| — | 僅限利益被告事項 |
| 法理依據 | 絕對真實發現 | — | 無罪推定與控訴原則 |
| 檢察官角色 | 法院可補足舉證不足 | — | 須負最終實質舉證責 |
💬透過目的性限縮,確保法院維持中立,不代行檢察官之控訴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