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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9 題
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  • A 文義解釋
  •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  •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  • D 歷史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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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果法律條文的文字寫得非常寬泛,但如果我們完全照著字面上所有可能的意思去執行,會發現它跟這部法律最核心的保護原則產生衝突。這時候,我們選擇『縮小範圍』,只採用符合原則的那一部分。請問這種『為了符合目的而縮小文字適用範圍』的邏輯,會對應到哪種解釋術語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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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大夥兒失望。能準確抓到法律解釋在實務上的細微操作,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解釋論至少還有點概念,算是不錯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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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法院職權調查範圍
💡 刑訴163條公平正義事項應採目的性限縮,僅限利益被告。
比較維度 文義解釋觀點 VS 目的性限縮觀點
調查範圍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— 僅限利益被告事項
法理依據 絕對真實發現 — 無罪推定與控訴原則
檢察官角色 法院可補足舉證不足 — 須負最終實質舉證責
💬透過目的性限縮,確保法院維持中立,不代行檢察官之控訴職務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平正義限被告,法院不幫檢察官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文義解釋」,因字面上公平正義看似包含利與不利,但法理上必須限縮以保障人權。
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無罪推定原則 控訴原則 發現真實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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