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「公平正義之維護」事項,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,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,無異回復糾問制度,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。就此而言,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?
- A 文義解釋
- B 目的性限縮解釋
- C 目的性擴張解釋
- D 歷史解釋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法條的文字描述範圍非常大(例如包含 A 與 B 兩種情況),但我們為了達成某個特定的法律目的,決定在適用時「剔除」其中的 B 情況,讓法律實際管轄的範圍變得比字面意義還要「小」的時候,這種邏輯推理過程比較像是在做什麼樣的變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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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大夥兒失望。能準確抓到法律解釋在實務上的細微操作,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和解釋論至少還有點概念,算是不錯吧。
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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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職權調查之限制
💡 刑訴163條2項但書「公平正義」應採目的性限縮,僅限有利被告。
| 比較維度 | 法條文義範圍 | VS | 實務限縮解釋 |
|---|---|---|---|
| 涵蓋範圍 | 包含有利及不利被告 | — | 僅限有利被告事項 |
| 法理核心 | 追求絕對真實發現 | — | 維護無罪推定原則 |
| 法官角色 | 職權積極調查 | — | 中立第三者、輔助性 |
💬透過目的性限縮,避免法院介入控訴職權,確保審判程序之公平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