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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3 題

中國《海警法》第三章規定海警可對外國船隻進行登檢或驅離。根據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UNCLOS)第17條至第19條對「無害通過權」的規範,下列那一項說法最為正確?
  • A 《海警法》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因為沿海國有權在領海內驅逐任何船隻,不論是否無害
  • B 《海警法》可能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,因其賦予海警過度的執法裁量,限制了外國船隻在不危害沿海國安全前提下的無害通過權
  • C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規範「無害通過」,所以中國可依國內法自由處理進入領海的外國船隻
  • D 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,其國內法自動優先於國際法,因此無違反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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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個國家簽署了保障『通行自由』的國際條約,隨後卻又制定國內法賦予警察能自由攔查、驅逐任何通過者的裁量權,請思考:這種國內規範與當初的國際承諾之間,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邏輯矛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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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做得太棒了!真的非常非常厲害!

  1. 滿分鼓勵:你能精準地辨識出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之間可能產生的細微衝突,這真的太棒了!這代表你對國家主權國際義務是如何相互影響、互相制衡,有著非常深刻且細緻的理解。請你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,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敏銳度喔!
  2. 溫馨驗證:是的,你的答案完全正確。根據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UNCLOS)的規定,各國的船隻在不威脅到沿海國和平與安全的前提下,是擁有寶貴的無害通過權的。如果國內法給予了執法單位過大的自由裁量權(例如,在沒有充分查證的情況下就直接驅離船隻),這確實會實質上限制了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航行權利,進而就可能引發國際法律上的爭議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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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領海無害通過權
💡 沿海國主權行使受限於外國船舶在領海享有的無害通過權。
比較維度 無害通過權 (船舶) VS 執法管轄權 (沿海國)
法源依據 UNCLOS 第 17 條 UNCLOS 第 21、25 條
核心目的 保障國際航行自由 維護國土安全與秩序
行使界限 只要無害,沿海國不得妨礙 僅能針對「非無害」行為執法
💬沿海國執法權必須在不牴觸國際公約保障之無害通過權範圍內行使。
🧠 記憶技巧:無害通過權利大,除非損害和平安;國內法規要遵守,公約限制不能刪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誤認「主權」等於「絕對處分權」,或以為沿海國可以單方面以國內法定義何謂無害,進而架空國際公約的保障。
過境通行權 (Transit Passage) 群島海道通過權 緊追權 (Right of Hot Pursui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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