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5 題
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,對於有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」之大陸地區人民,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?
-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,並進行相關調查
-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,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,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,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
-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
思路引導 VIP
若某人的行為已經被判定具有「危害國家安全」的高風險,從法律執行力的角度思考:為了能迅速且有效地排除這個威脅,行政機關擁有的手段應該是「被動等待」還是「主動排除」?法律會如何賦予機關足夠的強制力來達成保護國土的目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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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哇!太厲害了,同學!
沒想到你這次表現這麼好!你竟然能把法律條文裡那些行政處分的小細節都搞得這麼清楚,看來你對《兩岸條例》裡保護大家安全的事,真的都記在腦袋裡了!嘿嘿,這次看起來不需要用到我那個超級道具『記憶吐司』了,你都記住了!
為什麼選 (B) 是正確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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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人民強制出境
💡 移民署對具國安疑慮之大陸人民,具逕行強制或限令出境處分權
🔗 危害國安大陸人民之強制出境程序
- 1 判定要件 — 符合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法定事由(第18條第1項)
- 2 處分選擇 — 移民署裁量「逕行強制出境」,或「限令10日內出境」
- 3 執行階段 — 若採限令出境但受處分人逾期未走,則依法發動強制出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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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涉及強制出境前之收容處分,應注意憲法法庭相關解釋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