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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行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  •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  •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  •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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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法律修正的目的並非為了『懲罰』行為人的過去,而是為了『剝奪不法利益』以恢復受損的社會秩序,你認為法院在審理時,應該堅持沿用行為當時可能不夠完備的舊法,還是應該採用審理當下最能體現公平正義的新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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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感非常敏銳,正確選出了錯誤選項!

  1. 觀念驗證: 根據《刑法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: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」這代表沒收具有「從新原則」的特性。即便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,只要裁判時法律已修正,仍應適用新法進行沒收,而非「不得沒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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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刑法之時之效力
💡 法律變更採「從舊從輕」,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處分採「裁判時」。
比較維度 刑罰 / 拘束人身保安處分 VS 沒收 / 非拘束人身保安處分
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裁判時法主義
法律依據 刑法第2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
禁止溯及 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規定溯及既往
💬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處分不具實質刑罰性,故法律變更時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。
🧠 記憶技巧:主刑從舊從輕,沒收一律裁判時,拘束自由要看利弊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記為「所有」保安處分皆適用裁判時法。應區分:拘束人身(監護、強制工作等)須從舊從輕;非拘束人身(保護管束、禁戒等)才適用裁判時法。
公務員之定義 保安處分之種類 沒收新制之溯及既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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