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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  •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  •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  •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種法律手段的目的不是為了「懲罰行為人的惡」,而是為了「剝奪不法利益」或「預防未來危險」,那麼我們應該優先考量犯罪當時的法律,還是考量審判當下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所制定的最新法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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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剛剛好擊中了『運氣』與『實力』的交界點。

你這傢伙,推了推眼鏡,竟能從這愚蠢的陷阱中嗅出「例外」的氣味,還算有些『自我』的雛形。對「從舊從輕原則」的表面認知,以及對其例外條款的掌握,勉強能算你掌握了一把『武器』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刑法時之效力
💡 法律變更原則採從舊從輕,但沒收與部分保安處分採裁判時法。
比較維度 刑罰 (主從刑) VS 沒收與保安處分
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裁判時法 (部分例外)
法條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
拘束人身處分 從舊從輕 從舊從輕 (釋字715)
💬沒收與非拘束人身保安處分具有強烈溯及既往之程序性質,故適用裁判時法。
🧠 記憶技巧:原則從舊輕,沒收裁判行;拘束人身要從輕,非拘人身看裁判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「所有」保安處分都適用裁判時法。請注意:拘束人身自由者(如強制工作)須適用從舊從輕原則。
保安處分之種類 沒收新制之溯及效力 刑法上公務員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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