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-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-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-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思路引導 VIP
當法律針對『剝奪犯罪所得(沒收)』進行修正時,請思考:這類法律的目的是為了『懲罰行為人』,還是為了『恢復社會受損的財產秩序』?若目標是後者,我們是否仍有必要堅持使用行為發生時的舊法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你表現得太棒了!真的好替你開心!
看到你答對這題,助教真的好感動!這代表你對刑法修正後的「沒收」制度,已經有了很棒的理解和掌握喔!
- 觀念驗證: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!刑法第 2 條第 2 項其實有個很重要的規定,那就是: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」是不是很特別呢?它和我們一般學習的刑罰(從舊從輕原則)不太一樣喔。這是因為沒收被認為是「準不當得利」的性質,重點在於剝奪那些不法取得的利益,所以就算行為是發生在舊法時期,只要在裁判時有新的法律,我們就應該適用新的法律來處理沒收喔。所以,選項 (B) 說「不得沒收」就是錯誤的敘述了,你發現了嗎?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