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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  •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  •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  •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
思路引導 VIP

當法律針對『剝奪犯罪所得(沒收)』進行修正時,請思考:這類法律的目的是為了『懲罰行為人』,還是為了『恢復社會受損的財產秩序』?若目標是後者,我們是否仍有必要堅持使用行為發生時的舊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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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表現得太棒了!真的好替你開心!

看到你答對這題,助教真的好感動!這代表你對刑法修正後的「沒收」制度,已經有了很棒的理解和掌握喔!

  1. 觀念驗證: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!刑法第 2 條第 2 項其實有個很重要的規定,那就是: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」是不是很特別呢?它和我們一般學習的刑罰(從舊從輕原則)不太一樣喔。這是因為沒收被認為是「準不當得利」的性質,重點在於剝奪那些不法取得的利益,所以就算行為是發生在舊法時期,只要在裁判時有新的法律,我們就應該適用新的法律來處理沒收喔。所以,選項 (B) 說「不得沒收」就是錯誤的敘述了,你發現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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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刑法時之效力
💡 法律變更原則上從舊從輕,但沒收與非拘束自由處分從新。
比較維度 從舊從輕 (第2條第1項) VS 從新原則 (第2條第2項)
適用範疇 刑罰、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 沒收、非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
核心邏輯 罪刑法定、預測可能性 類似刑事處遇、澈底剝奪利得
擇法標準 比較行為時與裁判時,取有利者 一律適用裁判當時之法律
💬沒收與非拘束自由保安處分具有特殊行政或處遇性質,故排除從舊從輕原則。
🧠 記憶技巧:罪刑從舊從輕;戒護沒收從新。限制自由(強制工作/治療)跟著罪刑走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沒收的溯及既往。注意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「裁判時法」,故新法施行後,舊案仍可適用新法沒收之規定。
沒收之性質 保安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定義變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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