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執行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-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-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-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思路引導 VIP
若要判定一個人的法律生命結束,法律必須在『保護失蹤人權益』與『安定社會法律關係』間取得平衡。請思考:針對一個正值壯年(40 歲)且並非遭遇天災人禍的失蹤者,法律通常會設定『較長』還是『較短』的觀察期?這個期限在現行民法中大約是多少年呢?
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
💡 失蹤人失蹤達法定期間,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其推定死亡。
| 比較維度 | 一般失蹤 | VS | 特別失蹤(災難/高齡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定期間 | 失蹤屆滿 7 年 | — | 災難 1 年 / 高齡 3 年 |
| 適用對象 | 未滿 80 歲一般人 | — | 遭逢災難或 80 歲以上 |
| 法律效力 | 推定死亡 | — | 推定死亡 |
💬宣告期間因失蹤風險程度縮短,但其法律效力本質皆為「推定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