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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(書記官) 114年 [執行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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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下:當我們在法律名詞中特別加上「資訊」這兩個字時,這個權利保障的客體應該是偏向「個人產出的數據紀錄」,還是「一個人在公共場合的身體活動」?如果某個選項描述的是「人與人之間的物理距離或注視」,它還屬於「資訊處理」的範疇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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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暖指引與解析

  1. 真心為你喝采:做得太棒了!親愛的同學,你能夠精準辨識出「資訊隱私權」的範疇,這真的證明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邏輯思考非常清晰,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珍貴且紮實的基石喔!
  2. 一同理解觀念:讓我們再仔細看看,資訊隱私權(它也有個很美的名字叫資訊自主權,就像釋字第 603 號告訴我們的)最核心的精神,就在於我們每個人對自己的「個人資料」都擁有主體控制權。這包括了我們有權利知道這些資料如何被使用、有權利去更正它,還有權利去決定它如何被利用呢。而選項 (D) 提到的是在公共場所中,我們期待「不受干擾」的權利,這其實是屬於更廣泛的一般隱私權(可以參考釋字第 689 號),它更側重於維護我們私人生活的空間,而不是針對「資料」本身的控制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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