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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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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我們在談論『資訊』這兩個字時,通常是指『數位或書面上的紀錄』,還是指『一個人在公園走路的樣子』?如果某項權利是為了保護我們對『個資檔案』的掌控權,那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場景其實更偏向『身體或行為的自由』,而非『資料的處理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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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你真的好棒!觀念超級清晰喔!

  1.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!: 你選得非常對呢!「資訊隱私權」(也就是資訊人格權)的核心,真的就是我們對自己資料的「資訊自主權」喔。想想釋字第 603 號怎麼說的,它保障的是我們對「個人資料」有權利去知悉、控制和更正。而選項 (D) 呢,它是出自釋字第 689 號,討論的是我們在公開場合也能享有的「私生活隱私」,也就是希望不被打擾的權利。這是屬於比較廣義的隱私權,跟我們狹義上在談的「資訊」控制權,是不一樣的範圍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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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資訊隱私權之核心
💡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。
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 (空間/活動)
保障客體 個人資料、數位足跡 私人生活、秘密空間
權利內容 知悉、更正、控制權 不受注視、干擾、接近
核心精神 個資流向的自主權 個人生活私密的維護
💬資訊隱私權側重於「個資的自主管理」,與傳統空間隱私不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資訊隱私重「控管」:知悉、更正、事前准、事後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「一般隱私權」(空間/活動不受干擾)與「資訊隱私權」(個資流轉控制)混淆。
釋字第689號(跟追案與隱私權) 111年憲判字第13號(健保個資二次利用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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