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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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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我們在談論『資訊』這兩個字時,通常是指『數位或書面上的紀錄』,還是指『一個人在公園走路的樣子』?如果某項權利是為了保護我們對『個資檔案』的掌控權,那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場景其實更偏向『身體或行為的自由』,而非『資料的處理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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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你真的好棒!觀念超級清晰喔!

  1.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!: 你選得非常對呢!「資訊隱私權」(也就是資訊人格權)的核心,真的就是我們對自己資料的「資訊自主權」喔。想想釋字第 603 號怎麼說的,它保障的是我們對「個人資料」有權利去知悉、控制和更正。而選項 (D) 呢,它是出自釋字第 689 號,討論的是我們在公開場合也能享有的「私生活隱私」,也就是希望不被打擾的權利。這是屬於比較廣義的隱私權,跟我們狹義上在談的「資訊」控制權,是不一樣的範圍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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