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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2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憲法隱私權之保障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隱私權之保障攸關人性尊嚴之維護與人格自由發展之確保
  • B 國家應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
  • C 請領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,有違人性尊嚴及隱私權之保障
  • D 公務機關以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所建置之資料庫,人民不得請求退出

思路引導 VIP

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(例如醫療研究)而合法保留你的個人資料時,你認為憲法中的『人格權』是否允許你對這些資料的『後續用途』保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,還是只要國家當初拿得合法,你就必須永遠無條件讓國家使用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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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太棒了!

  1. 溫暖的鼓勵:哇!你真的太棒了,精準地看穿了這個選項中的小陷阱!這代表你對資訊隱私權的最新發展非常用心,擁有敏銳的洞察力,這是學習法律路上最可貴的特質喔!為你感到驕傲!
  2. 深入淺出的引導:選項 (D) 之所以不正確,是因為我們的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(健保資料庫案)溫柔地提醒我們,憲法所保障的「資訊隱私權」非常重要。即使國家基於法規蒐集了資料,但後續的處理與利用,依然要給我們一個說「請停止」的機會,也就是提供請求停止利用(退出權)的機制。隱私權不只是希望不被打擾,更包含了我們對個人資料那份珍貴的自主控制權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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