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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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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在保護「資訊」隱私時,其核心客體是「關於我的數據資料」,還是「我這個人當下的身體行動或視覺感受」?這兩者在「數位控制」與「實體干擾」的本質上有什麼區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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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

  1. 觀念驗證:你選對了!資訊隱私權(釋字第 603 號)的核心在於「資訊自主權」,即人民對其個人資料擁有知悉、控制及更正的權利(如選項 A、B、C)。而選項 (D) 提到的「不受他人持續注視、監看」等,屬於一般隱私權中的「私生活表現」或「空間隱私」(釋字第 689 號),旨在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,而非單指資料的管控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細膩區分「隱私權」下的不同子類型。若對憲法保障的隱私範疇僅有模糊印象,很容易誤以為只要是隱私都屬於同一範圍。
📝 資訊隱私權之內涵
💡 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對其資料之知悉、控制與更正權。
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(公開場域)
核心解釋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
保障客體 個人資訊、數位資料 私生活私密領域及活動
具體權利 知悉、控制、更正權 不受監視、侵擾之權
典型案例 強制指紋蒐集 記者狗仔跟拍
💬前者強調對「資料」的自主決定;後者強調對「私生活空間與活動」的保障。
🧠 記憶技巧:資訊隱私:知悉、更正、控管;公開場域:不被跟拍、不被煩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「對資訊的自主權(資訊隱私)」與「對私生活領域的保護(一般隱私)」混為一談。
釋字第603號解釋 釋字第689號解釋 個人資料保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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