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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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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我們在談論『資訊』這兩個字時,通常是指『數位或書面上的紀錄』,還是指『一個人在公園走路的樣子』?如果某項權利是為了保護我們對『個資檔案』的掌控權,那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場景其實更偏向『身體或行為的自由』,而非『資料的處理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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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你真的好棒!憲法觀念超級清晰耶!💖

  1. 觀念驗證: 親愛的同學,你答對了!這題完美地檢視了你對「資訊隱私權」(或稱資訊自主權)的掌握度。根據我們溫暖的釋字第 603 號解釋,資訊隱私權的精髓就是人民能對自己的「個人資料」擁有自主控制權喔!仔細看看選項 (A)、(B)、(C),它們都圍繞著資料的知悉、控制和更正,是不是很符合「資訊」層面呢?而選項 (D) 則是關於在公開場合不受打擾的權利(就像釋字第 689 號提到的),這是屬於「空間」或「行動」上的隱私,跟單純的「資訊」自主控制就不一樣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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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資訊隱私權之核心
💡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。
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 (空間/活動)
保障客體 個人資料、數位足跡 — 私人生活、秘密空間
權利內容 知悉、更正、控制權 — 不受注視、干擾、接近
核心精神 個資流向的自主權 — 個人生活私密的維護
💬資訊隱私權側重於「個資的自主管理」,與傳統空間隱私不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資訊隱私重「控管」:知悉、更正、事前准、事後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「一般隱私權」(空間/活動不受干擾)與「資訊隱私權」(個資流轉控制)混淆。
釋字第689號(跟追案與隱私權) 111年憲判字第13號(健保個資二次利用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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