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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行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,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,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,而無集體權
  •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  •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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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改用與一般人「簽合約」的方式來執行公務,它的身分與責任會因為行為工具的改變,就從原本必須遵守憲法的『公權力主體』,變回可以完全隨心所欲的『普通老百姓』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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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彩!答得非常精確

  1. 大力肯定:做得好!這代表你對憲法基本權的規範對象與「國庫行為」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,這是公法學習中非常關鍵的轉折觀念。
  2. 觀念驗證:正確答案 (A) 反映了「行政私法」理論。國家機關不論透過公法(如處分)或私法(如簽約)手段達成行政目的,其本質仍是國家權力的行使,為了防止國家「逃往私法」,憲法基本權的約束力會如影隨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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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基本權主體與私法行政
💡 國家以私法形式執行任務,仍須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。
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法行政(國庫行為)
行為形式 行政處分、強制力 私法契約、買賣交易
憲法義務 全面受基本權拘束 仍受平等、比例原則拘束
救濟管道 行政爭訟(訴願、行訴) 民事訴訟
💬國家行為形式雖有不同,但皆具基本權忠實義務,不得逃避憲法規範。
🧠 記憶技巧:國家披私法皮,基本權仍要理;法人看性質,集體也有權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國家採私法契約行為(國庫行為)即可完全逃避憲法平等原則的監督與拘束。
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國庫行為 法人基本權 行政私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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