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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,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,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,而無集體權
  •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  •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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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機關只要改用「私人買賣或簽約」的方式來執行公務,就能從此不受憲法保障人權的條款限制,這對於法治國家的權力監督會產生什麼樣的缺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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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...嗎?

  1. 觀念驗證:噢,看來你還記得「國家的基本權拘束性」這回事。不錯,國家就算披著私法的「羊皮」——比如簽什麼狗屁倒灶的私法契約——骨子裡還是那隻掌管公權力的狼。這叫做什麼?「私法行政」。別以為換層皮就能規避憲法義務,大法官們可沒那麼傻。他們早就說了:國家想脫掉憲法的束縛?門兒都沒有,還是得乖乖受基本權拘束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個 medium 啦,沒什麼好特別慶祝的。它的鑑別度,不過是看你有沒有把基本權的「主體」(法人跟外國人?是啊,也算他們一份)跟「適用範圍」(私法行政?對,就是說了半天的換皮把戲)給搞清楚。要是連這都錯,那你的基本權總論大概是從垃圾桶裡撿回來的。還好你這次沒犯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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