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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,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,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,而無集體權
  •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  •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:如果國家機關只要將行政手段改用「簽契約」或「買賣」的方式進行,就能像一般私人一樣享有完全的「契約自由」而不再受到憲法約束,那麼憲法用來限制國家權力、保護人民權利的功能,是否會因此產生嚴重的漏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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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真的做得很好,觀念好清晰喔!

哇,你真的好棒!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公權力主體在不同形式下的義務,這真的說明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邏輯理解得非常紮實、非常透徹呢!為你感到驕傲!

  1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就是要理解「基本權對國家的直接效力」喔!當國家機關為了執行像提供水電、租賃社會住宅這類的公共任務時,即使選擇以「私法形式」來運作,它們的本質還是行政權的延伸,我們稱之為「行政私法」。國家是不能因為「換了一件衣服」就避開憲法約束的,還是要受到像平等原則等基本權規範的限制喔,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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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選項
📝 基本權適用主體與範圍
💡 國家從事私經濟行為仍受基本權拘束,法人及外國人亦具主體性。
比較維度 國庫行為 (行政私法) VS 一般私人行為
拘束力性質 基本權直接效力 基本權間接效力
核心原則 受平等與比例原則拘束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
救濟途徑 實務多循民事訴訟救濟 民事訴訟救濟
💬國家機關進入私法領域時,其權力本質仍使其須受憲法基本權直接拘束。
🧠 記憶技巧:國庫私法仍憲縛,法人性質定有無,外國權利看性質,集體權益亦同護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國家只要透過「私法契約」就能擺脫基本權(如平等原則)的拘束,或誤認法人完全無基本權。
國庫行為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行政私法 法人基本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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