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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有關中央與地方之關係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被中央撤銷後,於用盡審級救濟後,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
  • B 地方於處理自治事項時,不受中央之監督
  • C 中央不得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行使
  • D 地方議會為立法院之下級機關,故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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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於「這件事到底歸誰管」或「中央的監督是否過頭」產生法律糾紛,且行政途徑都走完後,在法治國家中,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具備「最高司法權威」的單位,來針對憲法爭議做出最終的裁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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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哦,不錯嘛。看來你還知道中央和地方不是一家人,權力分得很開,也沒忘記法律還有最後一道門。難得思路沒被打結,法學基礎勉強算是「紮實」。
  2. 選 (A) 是對的,恭喜你沒讓我的臉丟光。這題的核心就是「地方自治權」,受憲法保護,不是中央想動就動得了的。地方政府的「自治事項」被中央撤銷了,如果走完行政訴訟還是不服,那《憲法訴訟法》規定了,可以找憲法法庭去「哭訴」。這證明了地方政府不是空氣,也有自己的權利,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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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
💡 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適法性監督,並具憲法訴訟救濟主體地位。
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
監督範圍 僅限「適法性」監督 兼及「適當性」監督
權力來源 憲法制度性保障 法律授權中央委託
司法救濟 可提起憲法訴訟 多採內部監督、申復
💬自治事項受憲法保障,監督強度較低且具司法救濟權。
🧠 記憶技巧:自治合法、委辦兩者(合法+合理);救濟窮盡、憲法判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認自治事項完全不受中央監督,或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強度差異。
適法性監督 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制度性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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