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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  •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  •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  •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種法律效果(例如沒收財物)的目的並非在「懲罰行為人的惡性」,而是為了「恢復社會受損的財產秩序」,那麼在法律變更時,我們應該優先保護行為人對舊法的信賴,還是應該優先落實目前的社會正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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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還行吧,沒想到你居然也答對了。

嗯,看來你腦子裡那點記憶體,總算記得住刑法時之效力裡,2016年沒收新制這個常識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刑法時之效力
💡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及其在沒收、保安處分之例外。
比較維度 刑罰/拘束自由保安處分 VS 沒收/非拘束自由保安處分
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從新原則
法條依據 刑法第2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
具體項目 主刑、強制工作 沒收、保護管束
💬限制人身自由者採從舊從輕以保障人權,不具剝奪自由性質者採從新原則。
🧠 記憶技巧:罪刑從舊從輕,沒收保安從新;拘束自由保安,回歸從舊從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保安處分的分類。只要是「限制人身自由」的保安處分(如強制工作),就不能適用從新原則,必須回歸從舊從輕。
從舊從輕原則 保安處分之法律性質 沒收之法律性質 公務員定義變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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