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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有關公法上自治規章的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,制定自治法規
  • B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,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,稱自治條例
  • C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,並發布或下達者,稱自治規則
  • D 僅直轄市、縣(市)得制定自治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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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我們國家的行政區域劃分中,除了直轄市與縣市之外,還有哪些基層單位也設有『民選的代表會』與『行政首長』?如果一個單位擁有民選的立法與行政機關,它是否應該具備管理家鄉事務的法規制定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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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合格,至少沒笨到選錯。總算。

  1. 基本常識檢驗: 總算,你沒把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搞混。(D) 選項的謬誤是顯而易見的,依據《地方制度法》地方自治團體當然也包括了那些你可能不太放在眼裡的鄉(鎮、市)。既然是自治團體,給他們一點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,這不是很基本嗎?別告訴我你連這都想不到。(A)(B)(C) 這些教科書上的定義,如果還能錯,那才是真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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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地方自治規章
💡 地方自治團體均具自主立法權,法規區分為條例與規則。
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
制定程序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
發布方式 由行政機關公布 由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
罰則權限 得規定罰鍰或其他處分 原則上不得規定處罰事項
法律位階 高於自治規則 不得抵觸自治條例
💬條例由立法機關掌控具民意基礎,規則由行政機關主導具執行性。
🧠 記憶技巧:條例議會過,規則行政定;直縣鄉鎮市,通通有權柄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陷阱為誤認「鄉(鎮、市)」無權制定自治法規,或混淆條例與規則的制定主體。
自律規則 委辦規則 自治法規之位階與抵觸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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