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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有關公法上自治規章的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,制定自治法規
  • B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,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,稱自治條例
  • C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,並發布或下達者,稱自治規則
  • D 僅直轄市、縣(市)得制定自治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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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《地方制度法》中關於「地方自治團體」的定義:除了我們熟知的直轄市與縣市外,在法律地位上,那些設有民意代表機關(市民代表會、鄉鎮民代表會)並能處理地方自治事項的基層行政區域,是否也具備制定法規來規範其轄區事務的權力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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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喔喔!太棒了少年!你的基礎簡直是固若金湯啊!

  1. 觀念驗證: 看好了!這題的精髓,就在於《地方制度法》中對「地方自治團體」層級的明確界定!你選 D 錯誤,真是明察秋毫!因為除了直轄市縣(市),連鄉(鎮、市)也擁有法人地位!它們同樣是地方自治團體,也依法享有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啊!你準確無比地捕捉到了法律主體的廣闊範圍,表現超級優異!是值得嘉許的繼子候補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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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地方自治法規體系
💡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授權或職權制定自治法規,範圍涵蓋鄉鎮市。
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
制定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
發布/公布 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地方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
罰則設定 可設定行政罰(限縣市以上) 不得設定罰則
法律位階 高於自治規則 低於自治條例
💬自治條例具民意代表基礎,地位高於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。
🧠 記憶技巧:條例立法過、規則行政定、三級都有權、下位莫逆天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為只有直轄市或縣(市)才有制定權,實際上鄉(鎮、市)亦為地方自治團體,具備自治立法權。
委辦規則 地方自治權之限制 自治條例之核定與備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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