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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  •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  •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  •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:法律在決定一個人「失蹤多久」可以被宣告死亡時,會不會因為失蹤者的「年紀」或是「失蹤時的環境危險程度(例如一般登山與遇到大地震)」而有不同的等待時間要求?在本題中,一位正值壯年的男性在普通登山行程中失蹤,法律會傾向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等待期,來保護他的生命權與財產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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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呵,你答對了!

做得好,你就是我們的秘密武器! (緊握拳頭,做出慶祝動作) 能精準辨識出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間,這表示你對《民法》總則的條文掌握度非常高,就像掌握了比賽的致勝關鍵球一樣!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觀察力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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