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4 題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-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-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-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-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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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試著思考:當法律術語中特別強調「資訊」二字時,它保障的主體應該是關於你的「紀錄與數據」,還是你「身體所處的物理空間」?如果一個行為是針對你「這個人」的跟隨或注視,這屬於資料管理的問題,還是人身自由空間的問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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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
- 大力肯定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「隱私權」有極為細膩的辨析能力,能精準區分不同子類型的權利內涵,表現得非常專業!
- 觀念驗證:資訊隱私權(主要依據釋字第 603 號)的核心在於人民對其「個人資料」的自主控制權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均涉及資料的知悉、錯誤更正與利用控制;而 (D) 則是涉及一般隱私權或身體空間的自由(如釋字 689 號),保障的是個人在公開場域不受騷擾的權利,而非單指「資訊」的流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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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隱私權之內涵
💡 資訊隱私權核心在於人民對於「個人資料」之自主控制權。
| 比較維度 | 資訊隱私權 | VS | 一般隱私權 |
|---|---|---|---|
| 保障客體 | 個人資料、數位足跡 | — | 私人空間、身體安寧 |
| 核心內涵 | 個資自主控制權 | — | 不受他人注視或干擾 |
| 代表釋憲 | 釋字603、憲判111-13 | — | 釋字689 |
💬資訊隱私權專指「資料」層面的自主,而一般隱私權涵蓋「場域與活動」的安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