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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警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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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試著思考:當法律術語中特別強調「資訊」二字時,它保障的主體應該是關於你的「紀錄與數據」,還是你「身體所處的物理空間」?如果一個行為是針對你「這個人」的跟隨或注視,這屬於資料管理的問題,還是人身自由空間的問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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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

  1. 大力肯定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的「隱私權」有極為細膩的辨析能力,能精準區分不同子類型的權利內涵,表現得非常專業!
  2. 觀念驗證資訊隱私權(主要依據釋字第 603 號)的核心在於人民對其「個人資料」的自主控制權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均涉及資料的知悉、錯誤更正與利用控制;而 (D) 則是涉及一般隱私權或身體空間的自由(如釋字 689 號),保障的是個人在公開場域不受騷擾的權利,而非單指「資訊」的流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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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資訊隱私權之內涵
💡 資訊隱私權核心在於人民對於「個人資料」之自主控制權。
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
保障客體 個人資料、數位足跡 私人空間、身體安寧
核心內涵 個資自主控制權 不受他人注視或干擾
代表釋憲 釋字603、憲判111-13 釋字689
💬資訊隱私權專指「資料」層面的自主,而一般隱私權涵蓋「場域與活動」的安寧。
🧠 記憶技巧:資隱關鍵字:知悉、控制、更正權(資料面的自主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將「一般隱私權(不受騷擾、生活安寧)」與「資訊隱私權(個資控制)」混淆。
釋字第603號(指紋鑑定案) 111年憲判字第13號(健保資料庫案) 個人資料保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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