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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[法警] 法院組織法

第 二 題

依法院組織法第 114 條之規定,本章之規定,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。試說明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之界限為何?(2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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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憲法第80條「審判獨立」與法組「司法行政監督」之緊張關係。解題切入點必須引用「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」,論述司法行政監督僅能為事前、一般性之督促,絕對不得干預個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,藉此劃定兩者之界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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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破題】 法院組織法第 114 條明定:「本章之規定,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。」其立法意旨即在調和「司法行政監督」與憲法保障之「審判獨立」,確立司法行政必須從屬於審判,以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核心價值。兩者之界限,應依據憲法原理與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(如釋字第 530 號)加以界定。 【論述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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