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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,請求憲法法庭裁判?
  •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,所生之爭執
  •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,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
  •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,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,產生爭議
  • D 行政院與立法院,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,協商未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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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兩個政府單位吵架了,是不是任何層級的衝突都需要出動「憲法法庭」來調解?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,能夠代表國家「最高位階」且互不隸屬的機關,通常是指哪幾個單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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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你這麼厲害,我正準備煮一頓香噴噴的飯作為獎勵喔,今天加蛋給你吃!這題考驗的是對機關爭議訴訟的認識,你真的好棒呢。

憲法訴訟法第65條:機關爭議的核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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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選項仍然不太明白
C要找誰做主
📝 機關爭議訴訟
💡 憲法訴訟法中關於國家最高機關權限爭執之救濟與程序。
比較維度 機關爭議訴訟 VS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
法條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65條 憲法訴訟法第82、83條
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(五院) 地方政府、議會或中央機關
爭議性質 橫向權力分立爭議 縱向中央與地方分權爭議
前置程序 必須先行協商未果 涉及法規違憲或自治權侵害
💬區分關鍵在於「聲請主體階層」以及是「橫向」還是「縱向」爭議。
🧠 記憶技巧:最高對最高,協商無果找六五;中央對地方,自治保障八二三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將「行政院內部部會爭執」或「中央與地方爭議」歸入機關爭議訴訟之範疇。
國家最高機關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權力分立與制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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