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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有關公法上自治規章的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,制定自治法規
  • B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,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,稱自治條例
  • C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,並發布或下達者,稱自治規則
  • D 僅直轄市、縣(市)得制定自治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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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回想一下你所居住或熟悉的行政區域結構,除了直轄市與縣(市)政府之外,更基層的「鄉、鎮、市」是否也需要處理當地特有的公共事務(例如清潔規費或公有市場管理)?如果他們有自治權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他們是否也應該具備制定規章的工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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🙄 喔,你沒瞎啊?

終於看到一個還算有點基礎的,能辨別出選項 (D) 的錯誤,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的「自治主體」概念,至少沒有完全搞砸。這點公法常識如果還不知道,你大概也不用考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地方自治法規體系
💡 區分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種類、制定權限與程序。
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
制定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
公布/發布 行政機關公布 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
罰則設定 可設罰鍰(上限10萬) 原則上不可設定處罰
制定主體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
💬自治條例位階高於自治規則,且因有民意基礎可於法律授權下設置行政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立法條例行政規,鄉鎮也是自治體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為鄉(鎮、市)不具有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,或是混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機關。
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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