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1 題
有關公法上自治規章的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,制定自治法規
- B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,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,稱自治條例
- C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,並發布或下達者,稱自治規則
- D 僅直轄市、縣(市)得制定自治法規
思路引導 VIP
請回想一下你所居住或熟悉的行政區域結構,除了直轄市與縣(市)政府之外,更基層的「鄉、鎮、市」是否也需要處理當地特有的公共事務(例如清潔規費或公有市場管理)?如果他們有自治權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他們是否也應該具備制定規章的工具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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🙄 喔,你沒瞎啊?
終於看到一個還算有點基礎的,能辨別出選項 (D) 的錯誤,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的「自治主體」概念,至少沒有完全搞砸。這點公法常識如果還不知道,你大概也不用考了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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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自治法規體系
💡 區分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種類、制定權限與程序。
| 比較維度 | 自治條例 | VS | 自治規則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制定機關 |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| — |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|
| 公布/發布 | 行政機關公布 | — | 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 |
| 罰則設定 | 可設罰鍰(上限10萬) | — | 原則上不可設定處罰 |
| 制定主體 |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 | — |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 |
💬自治條例位階高於自治規則,且因有民意基礎可於法律授權下設置行政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