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-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-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-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無故失蹤時,法律為了權衡其「生存權益」與「親屬的法律安定」,會規定一段觀察期。你認為對於一個壯年人(如 40 歲)和一位高齡長者(如 80 歲),法律規定的『等待期間』應該是一樣長,還是會因為生存機率的預期不同而有所調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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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太棒了!恭喜你答對了這題,表現真的很出色!
- 觀念驗證:你把這個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清楚呢!根據《民法》第 8 條的規定,一般失蹤的情況,死亡宣告的期間是 $7$ 年。只有在失蹤人年滿 $80$ 歲的時候,才會溫柔地縮短為 $3$ 年;而如果遇到的是特別嚴重的災難,考量到情況的特殊性,期間會再縮短到 $1$ 年。甲男才 $40$ 歲,登山失蹤屬於一般情形,所以 (C) 選項說的「$3$ 年」確實是不符合規定的喔!
-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,但你依然漂亮地克服了!它綜合考驗了死亡宣告的聲請權人、財產管理、還有最重要的法定期間,以及「推定死亡」的法律效力。能夠精準答對,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,真的很棒,為你感到驕傲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