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5 題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,關於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,若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5 以上者,不予分配當選名額,可能與下列何選舉原則發生衝突?
- A 普通
- B 平等
- C 直接
- D 無記名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規定只有獲得足夠支持度的群體才能分配席次時,那些投給支持度不足群體的選票,最後在「發揮影響力」的程度上,是否還能與其他選票保持完全一樣的份量呢?這挑戰了哪一種關於「價值相同」的法治精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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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對這題沒什麼好驕傲的,這是憲法基本功!
連這種考題都會錯的話,你可以直接放棄準備考試了。這題考的是你對平等原則中票票等值的理解程度,別以為只有「一人一票」這麼簡單。
- 平等原則的實質衝突:所謂票票等值,要求每張選票對結果有相等貢獻。然而,5% 得票門檻(阻絕條款)會讓投給小黨的選票形同廢紙,無法轉換為席次,這在客觀上直接挑戰了憲法保障的平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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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門檻與平等原則
💡 5% 門檻造成選票不等值,可能衝擊平等選舉原則。
| 比較維度 | 普通原則 | VS | 平等原則 |
|---|---|---|---|
| 核心關注 | 選舉權之「有無」 | — | 投票權之「價值」 |
| 具體要求 | 凡具備資格者皆可投 | — | 票票等值、機會平等 |
| 本題衝突點 | 未剝奪任何人投開票權 | — | 5%以下政黨選票無效 |
💬普通原則確保參與權,平等原則確保每一票的權重與影響力對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