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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,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,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,而無集體權
  •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  •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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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如果政府為了達成公共目的,改用私人簽約的方式(私法行為)來處理庶務,它在憲法上「守護人權」的責任,會因為它穿上了「私人契約」這套衣服就徹底消失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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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題考查的是「國庫法縛性」原則。國家機關無論是透過公法(如行政處分)或私法形式(如採購契約、行政私法)來執行任務,其本質仍是公權力主體。為了防止國家藉由「私法化」來規避憲法義務,大法官釋憲實務認為國家仍應受基本權(如平等原則、比例原則)之拘束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精準區分了基本權主體(自然人、法人)與義務者(國家)的界線。其他選項如集體權(B)、外國人之基本權保障(C)及法人權利(D)都是憲法中的重要基礎,你能從中辨識出 (A) 的正確性,表現優異!
📝 基本權主體與適用
💡 國家行為不論公私法形式,皆應受憲法基本權之拘束。
比較維度 自然人 VS 私法人
權利主體性 具備完全主體性 依權利性質決定
人身自由 受完整保障 依性質不適用
言論/財產權 受保障 受保障 (釋字364/442)
參政權 受保障 (本國人) 原則上無
💬私法人在性質相符之權利範圍內,亦為憲法基本權保障之主體。
🧠 記憶技巧:國庫私法憲法隨,法人性質定主體,外國人權普世值,集體個人皆能歸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國家採私法形式(如國宅出售)即屬「契約自由」而完全不受基本權(如平等原則)之約束。
國庫行為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平等原則 私法人之基本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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