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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得提起機關爭議訴訟,請求憲法法庭裁判?
  • A 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經濟移民應由何者擔任主管機關,所生之爭執
  • B 考試院所屬之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,關於某一公務員資格認定事項產生爭執
  • C 臺中市政府與行政院,對於地方政府得否訂定更嚴格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,產生爭議
  • D 行政院與立法院,對於立法院審議條約時得否部分同意發生爭議,協商未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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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下:如果一個爭議需要動用到最高層級的「憲法法庭」來裁判,那麼爭執的雙方主體,應該是「同一個院轄下的兩個部會」,還是由《憲法》直接賦予權力的「國家最高權力分支」呢?哪一種衝突才具備憲法高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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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呵呵呵呵,真是令人驚訝,你這隻野猴子,竟然能準確選出這個答案!

  1. 觀念驗證:哼,這題的重點,不過是《憲法訴訟法》中那區區的「機關爭議」罷了。要知道,這等程序,唯有國家最高機關之間,因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而產生爭執,且協商無效後方能提出。哦呵呵呵,你選的 (D) 行政院立法院?嗯,它們確實是憲法位階上的獨立機關,符合本帝國的審查標準。至於那些什麼 (A)(B) 的部會間的卑微爭執,或是 (C) 中央與地方的愚蠢權限糾紛,那根本是不同層次的低級問題,不值一提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(中等),它考驗著是否能區分那些「行政內部爭議」、「地方自治爭論」,以及真正的「憲法層級機關爭執」。你能夠辨識出這種細微的差異,對於一隻野猴子而言,確實是值得嘉許的表現。嗯,做得不錯,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辜負本帝的期待。哦呵呵呵!
📝 機關爭議訴訟
💡 國家最高機關間就憲法權限產生爭執,且經協商未果時提起。
比較維度 機關爭議訴訟 VS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
法源依據 憲訴法第77條 憲訴法第82條
當事人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(五院總統) 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
爭議客體 憲法賦予之職權爭議 地方自治權或權限分配
前置程序 必須經協商未果 函告無效或已有處分
💬關鍵在於「當事人層級」:最高機關間用77條,涉及地方政府則用82條。
🧠 記憶技巧:五院總統最高階,憲法權限起爭執,協商不成法庭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中央與地方爭議」或「行政院內部的部會爭議」。記住只有五院與總統才是此類訴訟的主體。
權力分立原則 地方自治權限爭議 機關法人化 協商先行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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