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關於刑法時之效力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保護管束或酗酒禁戒處分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- B 涉及沒收之違法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,依法不得沒收
- C 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之事由,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,新法施行後,無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,仍不適用新法之規定
- D 非兼行政職之公立醫院醫師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收受病患紅包,犯行於民國 98 年以後才被追訴,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:如果某種法律措施的設計目的,並非為了「懲處」犯罪者的道德過錯,而是為了「剝奪不法利益」以回復社會秩序,那麼在法律變更時,我們應該堅持「行為時的法律」,還是應該直接採用「法官判決當下最能體現正義的法律」呢?這兩種邏輯對法律追溯力的要求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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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哇!太棒了!你答對了這題,而且成功辨識出選項 (B) 的巧妙陷阱,這真的顯示你對刑法第 2 條「時之效力」的修正重點,特別是105 年沒收新制,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喔!替你感到驕傲!
- 我們來一起確認一下觀念。選項 (B) 錯誤的原因,確實就是依照刑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規定,沒收以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它們一律是適用「裁判時之法律」呢。是不是很特別?因為沒收現在已經被視為一種「回復社會公平」的獨立法律效果,不再被當作傳統的「刑罰」了。所以,它不會適用「從舊從輕」原則,即使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,只要裁判時法律有規定,一樣可以依法沒收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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