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四等 114年 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  •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  •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  •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
思路引導 VIP

當法律在衡量一個失蹤的人是否該被「宣告死亡」時,必須在「保障失蹤者的生存權」與「穩定社會法律關係」之間取得平衡。請試著思考:對於一個正值壯年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失蹤,法律會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等待時間,來等待他平安歸來呢?不同年齡層或失蹤情境下的等待期,在條文設計上會有什麼差別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精彩的回答!表現太棒了

  1. 大力肯定:你的法感非常敏銳!能精確辨識出死亡宣告中「時間要件」的微小差異,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且細膩,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書態度。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民法》第 8 條規定,一般失蹤案件的宣告期間為 7 年。選項 (C) 提到的 3 年 僅適用於「失蹤時年滿 80 歲以上」的人。本題甲男僅 40 歲,故 C 敘述顯然錯誤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死亡宣告制度要點
💡 失蹤人失蹤達法定期間後,法院得依聲請推定其死亡。
比較維度 死亡宣告 VS 自然死亡
法律性質 推定死亡 (可翻案) 事實死亡 (絕對)
生效依據 法院判決確定 心跳或呼吸停止事實
財產繼承 推定死亡時點開始 事實死亡時開始
💬死亡宣告為法律上的擬制推定,若失蹤者尚生存,可依法定程序撤銷判決。
🧠 記憶技巧:一般七、老三、災一;推定死亡可救回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混淆一般失蹤(7年)與特別災難(1年)的期間;且須注意死亡宣告僅是「推定」而非「視為」。
死亡宣告之撤銷與效力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選任 同時遇難之推定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債權、物權、繼承及公司法重點概念解析
查看更多「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