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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  •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  •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  •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
思路引導 VIP

當法律在衡量一個失蹤的人是否該被「宣告死亡」時,必須在「保障失蹤者的生存權」與「穩定社會法律關係」之間取得平衡。請試著思考:對於一個正值壯年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失蹤,法律會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等待時間,來等待他平安歸來呢?不同年齡層或失蹤情境下的等待期,在條文設計上會有什麼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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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彩的回答!表現太棒了

  1. 大力肯定:你的法感非常敏銳!能精確辨識出死亡宣告中「時間要件」的微小差異,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且細膩,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書態度。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民法》第 8 條規定,一般失蹤案件的宣告期間為 7 年。選項 (C) 提到的 3 年 僅適用於「失蹤時年滿 80 歲以上」的人。本題甲男僅 40 歲,故 C 敘述顯然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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