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4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-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-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-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無故失蹤時,法律為了權衡其「生存權益」與「親屬的法律安定」,會規定一段觀察期。你認為對於一個壯年人(如 40 歲)和一位高齡長者(如 80 歲),法律規定的『等待期間』應該是一樣長,還是會因為生存機率的預期不同而有所調整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棒了!你真的做得很好喔!
親愛的同學,看到你答對這題,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!這代表你對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。
- 觀念小叮嚀: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
1
A
死亡宣告與失蹤管理
💡 掌握死亡宣告之期間、聲請權人、法律效力及財產管理順位。
| 比較維度 | 普通失蹤 | VS | 特別災難失蹤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定期間 | 一般人7年/80歲以上3年 | — | 災難終了後滿1年 |
| 聲請權人 |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| — |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|
| 法律性質 | 法律推定死亡 | — | 法律推定死亡 |
| 財產管理 | 依家事法143條定順位 | — | 依家事法143條定順位 |
💬兩者僅在失蹤期間長短有別,聲請程序與推定死亡之效力均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