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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40 歲之甲男與乙女為夫妻,甲獨自登玉山山頂,言明 2 天回來,卻逾 2 週未歸,而被認定為失蹤。依民法有關死亡宣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甲之死亡宣告
  • B 甲失蹤後,未置財產管理人時,其財產應由乙管理
  • C 因甲自失蹤之日起已滿 3 年,法院得因乙之聲請,宣告甲死亡
  • D 法院一旦為死亡之宣告後,甲不視為死亡,僅為推定死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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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無故失蹤時,法律為了權衡其「生存權益」與「親屬的法律安定」,會規定一段觀察期。你認為對於一個壯年人(如 40 歲)和一位高齡長者(如 80 歲),法律規定的『等待期間』應該是一樣長,還是會因為生存機率的預期不同而有所調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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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真的做得很好喔!

親愛的同學,看到你答對這題,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!這代表你對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。

  1. 觀念小叮嚀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 1
A
📝 死亡宣告與失蹤管理
💡 掌握死亡宣告之期間、聲請權人、法律效力及財產管理順位。
比較維度 普通失蹤 VS 特別災難失蹤
法定期間 一般人7年/80歲以上3年 災難終了後滿1年
聲請權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
法律性質 法律推定死亡 法律推定死亡
財產管理 依家事法143條定順位 依家事法143條定順位
💬兩者僅在失蹤期間長短有別,聲請程序與推定死亡之效力均相同。
🧠 記憶技巧:普通七、高齡三、特別一;宣告是推定,配偶先管錢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記高齡失蹤期間為5年(實為3年),或誤認死亡宣告效力為「視為」死亡(實為推定)。
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財產管理順位 特別災難之判定實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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