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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法庭判決,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?
  • A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
  • B 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
  • C 人民就其個資,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,以及受利用中、後之事後控制權
  • D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、接近之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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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下:如果「資訊隱私權」的核心是關於你個人的『數位檔案或書面資料』,那麼當你走在街上不希望被陌生人貼身跟蹤時,這保護的是你電腦裡的『個人資料』,還是你當下的『生活空間與安寧』呢?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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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 這題考驗的是「資訊隱私權」(資訊自主權)的具體內涵。根據 釋字第 603 號解釋,資訊隱私權主旨在於人民對其「個人資料」擁有自主控制權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皆涉及資料的知悉、控制與更正,屬於資訊層面;而選項 (D) 則是關於「隱私權」中在公開場域不受干擾的權利(參照釋字 689 號),屬於空間或行動的隱私,而非單純的「資訊」範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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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資訊隱私權之內涵
💡 資訊隱私權係指人民對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。
比較維度 資訊隱私權 VS 一般隱私權
核心客體 個人資料/資訊 私人生活空間與活動
權利內涵 知悉、更正、自主控制 不受監視、干擾、接近
代表釋字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
💬前者強調對「資訊」的動態控制,後者強調對「私領域」的靜態防禦。
🧠 記憶技巧:資訊隱私管資料:知悉、更正、前後控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「一般隱私權(不受侵擾)」與「資訊隱私權(資料自主)」混淆,前者客體是生活私領域,後者客體是個人資料。
釋字第603號(指紋案) 釋字第689號(跟拍案) 個人資料保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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