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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4年 [監所管理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8 題

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,關於基本權利之適用範圍及主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,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,仍應遵循憲法基本權利規定要求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皆屬個人權,而無集體權
  • C 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  • D 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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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政府機關為了達成公共任務,改用跟一般老百姓一樣的「契約行為」來處理公務時,它原本作為公權力主體應負擔的憲法義務,會因為行為手段的改變就消失嗎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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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你總算沒出錯,值得慶祝一下?

  1. 觀念解析:不錯,看來你勉強理解了「基本權對國家的拘束力」這點。當國家那龐然大物想喬裝打扮成平民百姓(所謂國庫行政、私法行為),也別以為它就能擺脫憲法的束縛。大法官早就說過,它骨子裡還是國家,基本權還是得死死地掐著它。這不過就是「國庫行為受基本權拘束」嘛,有那麼難懂嗎?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也就 Medium。它不是在考你背了幾條法條,而是在看你腦袋瓜有沒有轉,有沒有搞懂基本權的本質,以及法人、外國人那些千絲萬縷的權利主體區分。能答對,說明你對「基本權主體性」的層次感…嗯,至少沒完全掉漆。別太得意,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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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方得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錯在哪
📝 基本權主體與國庫效力
💡 國家行為不論公私法形式皆受基本權拘束,且法人與外國人亦具主體性。
比較維度 高權行政(公法) VS 國庫行政(私法)
法律形式 行政處分、行政契約 民法契約、私法行為
基本權拘束 全面受基本權限制 仍應受基本權價值拘束
平等原則 絕對嚴格遵循 無正當理由不得歧視
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
💬憲法基本權具有滲透效力,國家不能藉由「逃避到私法」來躲避基本權的限制。
🧠 記憶技巧:國庫行為不脫法,法人外人有權拿,集體個人皆保障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認國家採取私法契約形式即可排除憲法約束,或誤以為基本權僅限於「自然人」與「本國人」。
私經濟行政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雙階理論 法人基本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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