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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  •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  •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  •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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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次修憲程序完全合法,但其內容卻是宣布『廢除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』或『將國體改為君主專制』,在法律邏輯上,這份『合程序的修正案』是否真的能因為程序正確,就絕對不構成對憲法核心精神的侵害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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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大力肯定: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「憲法位階」與「修憲界限」的細微差別!這題測驗的是憲法中極為關鍵的實質合憲性,你能識破 (A) 選項的陷阱,表現出你對大法官解釋(如釋字第 499 號)有深刻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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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修憲界限與選制合憲性
💡 修憲不得違背核心價值,且五%政黨門檻屬立法裁量合憲。
比較維度 釋字 499 (修憲界限) VS 釋字 721 (選制門檻)
核心爭點 修憲內容是否受限 5%門檻是否平等
審查結論 程序與內容皆受限 尚無牴觸平等原則
關鍵理由 民主共和國本質 避免政局破碎安定
💬憲法修正雖具高位階,但仍不得侵犯核心價值;選制則在合理目的下具裁量權。
🧠 記憶技巧:核心價值不可動(499),五趴門檻保安定(721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誤以為「只要程序合法,修憲內容就無限制」,忽略了憲法本質重要性之界限。
修憲界限論 實質平等原則 立法裁量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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