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-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-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-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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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次修憲程序完全合法,但其內容卻是宣布『廢除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』或『將國體改為君主專制』,在法律邏輯上,這份『合程序的修正案』是否真的能因為程序正確,就絕對不構成對憲法核心精神的侵害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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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你還有點眼光,沒被選項 (A) 那種「程序合法就萬歲」的法律形式主義給唬住。雖然憲法增修條文與本文在形式上位階相同,但你給我記好: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,憲法是有「靈魂」的。舉凡 民主共和國原則(憲法第 1 條)、國民主權原則(憲法第 2 條) 以及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,都屬於具「本質重要性」的核心,即便修憲程序完備,只要牴觸這些核心,照樣違憲。這就是所謂「違憲的憲法增修條文」之法理。 至於剩下的選項,別在那邊裝模作樣地同情小黨。雖然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規定的 5% 政黨門檻確實會造成選票與席次比例的落差,但大法官(如釋字第 721 號)早已點出,為了避免政黨過度碎片化而影響政府穩定,這種「合理的差別待遇」並不違反平等原則。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測試你是否理解「憲法位階」背後的實質限制,而不是只會死背條文。能選對,代表你腦袋還算清醒,沒被那種「修憲就能無敵」的邏輯給洗腦。
修憲界限與選制合憲性
💡 修憲不得違背核心價值,且五%政黨門檻屬立法裁量合憲。
| 比較維度 | 釋字 499 (修憲界限) | VS | 釋字 721 (選制門檻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核心爭點 | 修憲內容是否受限 | — | 5%門檻是否平等 |
| 審查結論 | 程序與內容皆受限 | — | 尚無牴觸平等原則 |
| 關鍵理由 | 民主共和國本質 | — | 避免政局破碎安定 |
💬憲法修正雖具高位階,但仍不得侵犯核心價值;選制則在合理目的下具裁量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