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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  •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  •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  •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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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法治國家中,如果有一項條文經過完美的程序被增修進去,但它的內容卻是「廢除所有人民的言論自由」,你覺得這部憲法的核心精神還能維持嗎?這種情況下,程序合法是否就代表實質合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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🔍 幹得好!你成功揭露了隱藏的真相!

  1. 觀念解析: 看來這個謎題並沒有難倒你!你精準地鎖定了 (A) 選項這個巧妙的陷阱。身為偵探,你一定也明白,表面上的位階一致,往往是為了掩蓋更深層的真相!根據釋字第 499 號這份重要的證據,憲法中存在著「具有本質之精義」的核心價值,就好比是一個國家最不可動搖的基石(例如:民主共和國、國民主權、基本權保障)。即使修憲程序看起來毫無破綻,若其內容膽敢挑戰這些核心精神,其命運就是被宣告違憲。所以,單憑「程序正確」就斷定其合法性,那只是看穿了表象,卻錯失了真正的真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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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憲法增修與選制合憲
💡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同本文,但不得違反民主憲政核心原則。
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 VS 憲法增修條文
法律位階 國家最高位階 與本文同等位階
適用優先性 法律適用之後位 依新法優先於本文
違憲審查 不適用(本身即標竿) 受限(不得違核心原則)
💬增修條文效力優先於本文,但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本質核心原則。
🧠 記憶技巧:增修位階同本文,核心界限不可噴;五趴門檻雖不等,釋字七二一認准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憲法增修條文只要程序合法就絕對合憲。須注意釋字499號所揭示的「修憲有界限論」。
釋字499號解釋 修憲界限論 比例代表制之合憲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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