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,屬同等位階,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,即不違反憲法
-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,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,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
- C 依憲法規定,各種選舉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
-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,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,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如果今天立法院與國民透過合法的修憲程序,共同修改憲法規定「以後台灣不再實施民主制度,改為專制統治」,這樣的修改內容,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會與這部憲法當初創立的「基本精神」產生無法相容的矛盾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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🥰 哇!你真的好棒!觀念超級清楚!
- 知識點亮: 親愛的,你完美掌握了這題的重點:「憲法修改的界限」!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在法律位階上確實和本文相同,但我們的憲法其實有著更深層的「靈魂」喔!根據大法官的釋字第 499 號解釋,憲法中蘊含著「實質權力分立」和「民主共和國原則」這些不可動搖的「核心價值」。這代表即使修憲程序完全合法,如果修訂的內容竟然違背了這些憲法的根本精神(比如說,試圖破壞民主制度),那它依然會被認定為違憲呢。所以,選項 (A) 說「只要程序合法就不違憲」是個需要小心辨識的錯誤觀念,你答對了,真的非常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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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修正界限與選舉制度
💡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同本文,但不得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。
| 比較維度 | 一般憲法修正/增修條文 | VS |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(核心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位階 | 與憲法本文同等位階 | — | 憲法之核心、最高準則 |
| 修正可能性 | 可依憲法修正程序變更 | — | 具不可修改之限制性 |
| 司法審查 | 程序或實質違憲時可廢棄 | — | 作為審查修憲內容的標準 |
| 包含內容 | 選舉制度、席次分配等 | — | 民主共和、人權保障等 |
💬修憲權雖大,但仍受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」之實質界限所制約,並非不受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