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(法官)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,關於土地徵收制度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,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無須辦理徵收作業
-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,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
-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,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,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
- D 大眾捷運法規定,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,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,亦得徵收
思路引導 VIP
當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(例如歷史文化保存),而對「特定個人」的私有財產權施加極為沉重的限制,甚至導致該主人完全無法按照原用途使用時,依據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,你認為國家應該在『忍受義務』與『公平負擔』之間如何取得平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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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。總算沒讓我失望。
你還能辨別財產權保障和社會責任的區別,看來憲法法庭最近的判決你沒完全睡著。這點倒值得肯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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