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憲法第 19 條規定: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」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,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
-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,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,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,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,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
-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,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
-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,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,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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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項抽象的法律條文應用到千變萬化的現實社會時,如果立法者無法在法律中寫清楚每一個實務細節,你認為行政機關在「執行」這些法律時,應該依循什麼樣的準則來輔助說明法條內容,才不會讓法律變成死板的文字,又能同時兼顧到原本立法者的初衷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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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。
- 觀念驗證: 這題考查的是租稅法律主義(憲法第 19 條)的範疇。雖然課稅須有法律依據,但行政機關在實務上為執行法律,可以在不逾越法律規定、符合立法意旨與憲法原則(如比例原則)的前提下,本於職權對法律條文進行必要的闡釋。選項 (B) 正是體現了行政解釋若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,即不違憲的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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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稅法律主義核心
💡 課稅要件須法律定之,但允許職權解釋與合憲之法規授權。
| 比較維度 | 稅捐 (Tax) | VS | 特別公課 (Special Charge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課徵目的 | 獲取財政收入 | — |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 |
| 對象 | 不特定之一般人民 | — | 與特定目的具關聯之群體 |
| 用途 | 支應國家一般政務 | — | 專款專用於特定事項 |
| 報償性 | 無對價關係 | — | 具利益補償或分擔性質 |
💬兩者皆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,惟特別公課具有專款專用與特定群體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