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憲法第 19 條規定: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」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,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
-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,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,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,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,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
-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,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
-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,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,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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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,能否預見未來社會中發生的每一種具體交易情況?當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法律,遇到文字表達不夠明確的情形時,若要既能落實法律目的,又不逾越立法者的原意,行政機關應該遵循什麼樣的邏輯或標準來處理這些細節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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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,精準掌握了租稅法的核心!
- 觀念驗證:此題考查的是租稅法律主義。選項 (B) 為正確答案,因為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,為了貫徹法律執行,本於職權對法律進行「解釋」是合法的。只要這些解釋不超出立法目的,且符合憲法價值(如公平原則),就沒有違憲。這屬於行政機關的「法律解釋權」,與單純的「創造法律」不同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(中等)。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「法律保留」並非絕對(A錯),以及法律解釋的合理界限。考生必須清楚區分課稅要件(法律保留)與執行細節、解釋之間的關係,才能排除其他具備誘惑性的干擾選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