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3 題
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?
- A 議決法律案
- B 議決預算權
-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
-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後,政府體制為了提升行政效率做了什麼重大調整?特別是當總統要任命『最高行政首長』時,目前的程序是否還保留了民意代表機關(立法院)的參與環節呢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🌟 表現優異!觀念非常清晰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權力分立的現狀!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「憲法本文」與「憲法增修條文」的差異。根據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的規定,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,不再需要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。而選項 (A)、(B)、(D) 則始終是立法院展現民意、監督行政的核心職權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的鑑別度極高,專門用來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修憲前、後的制度。許多考生會停留在傳統「立法監督行政」的舊印象,而忽略了現行增修條文對於行政首長任命權的重大變革。
立法院職權與同意權
💡 區分立法院核心職權及其在修憲後人事同意權之增減。
| 比較維度 | 行政院院長 | VS | 審計長 |
|---|---|---|---|
| 立院同意權 | 無(已於1997修憲刪除) | — | 有(憲法明文規定) |
| 法條依據 |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| — | 憲法第104條 |
| 產生方式 | 總統直接任命 | — | 總統提名,立院同意 |
💬行政院長之任命現已無須立院同意;而審計長之同意權則仍保留於憲法本文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