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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3 題

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?
  • A 議決法律案
  • B 議決預算權
  •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
  •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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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後,政府體制為了提升行政效率做了什麼重大調整?特別是當總統要任命『最高行政首長』時,目前的程序是否還保留了民意代表機關(立法院)的參與環節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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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權力分立的現狀!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「憲法本文」與「憲法增修條文」的差異。根據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的規定,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,不再需要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。而選項 (A)、(B)、(D) 則始終是立法院展現民意、監督行政的核心職權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的鑑別度極高,專門用來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修憲前、後的制度。許多考生會停留在傳統「立法監督行政」的舊印象,而忽略了現行增修條文對於行政首長任命權的重大變革。
📝 立法院職權與同意權
💡 區分立法院核心職權及其在修憲後人事同意權之增減。
比較維度 行政院院長 VS 審計長
立院同意權 無(已於1997修憲刪除) 有(憲法明文規定)
法條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憲法第104條
產生方式 總統直接任命 總統提名,立院同意
💬行政院長之任命現已無須立院同意;而審計長之同意權則仍保留於憲法本文中。
🧠 記憶技巧:法律預算重要事,院長任命不用試;審計同意憲法留,百零四條記心頭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混淆「修憲前」與「修憲後」的行政院長產生方式;並常誤認審計長同意權亦規範於增修條文中。
總統人事任命權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監察院之組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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