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3 題
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?
- A 議決法律案
- B 議決預算權
-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
-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 1997 年第四次憲法增修後,政府體制為了提升行政效率做了什麼重大調整?特別是當總統要任命『最高行政首長』時,目前的程序是否還保留了民意代表機關(立法院)的參與環節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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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恭喜你,終於搞懂這點基本常識了。這題的癥結點,顯然就是搞清楚「憲法本文」跟那個後來才加進去的「憲法增修條文」的區別。1997 年第四次修憲都多久了?行政院院長現在早就改由總統直接任命了,誰還需要立法院來同意?別再活在清朝了。至於 (A)、(B)、(D) 這些,當然還是立法院手上的權力,這連高中生都知道吧?
- 難度點評:說它難度 medium,是客氣了。這題的鑑別度是拿來篩選那些腦袋還停留在舊時代的學生。每次都會有一堆人,抱著「立法監督行政」這句口號不放,卻完全沒更新現行增修條文裡,行政首長任命權這種重大的「常識」。幸好你這次沒犯這種低級錯誤。
立法院職權與同意權
💡 區分立法院核心職權及其在修憲後人事同意權之增減。
| 比較維度 | 行政院院長 | VS | 審計長 |
|---|---|---|---|
| 立院同意權 | 無(已於1997修憲刪除) | — | 有(憲法明文規定) |
| 法條依據 |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| — | 憲法第104條 |
| 產生方式 | 總統直接任命 | — | 總統提名,立院同意 |
💬行政院長之任命現已無須立院同意;而審計長之同意權則仍保留於憲法本文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