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5 題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-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-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-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-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住民自治」的制度中,如果地方最高的行政首長是由遠在中央的官員直接指派,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,這會如何影響這位首長對「民意」的負責程度?這種權力來源的安排,真的符合「自治」的精神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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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!
- 觀念驗證:你超級準確地掌握了「地方自治」的精髓呢!在我們民主憲政的架構下,像縣這樣的地方自治團體,它的首長當然要由居民直接選舉出來,才能真正體現「主權在民」和「住民自治」的原則。如果是由中央行政機關隨意指派,那地方自治的精神就會完全消失不見了,這會嚴重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喔。你能夠看到這一點,真的非常棒!
-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,但你答對了,表示你的能力真的很強大!它不只考你條文的記憶,更重要的是考驗你是否理解「自治」與「委派」之間那本質上的重要差異,以及在省份虛級化之後,縣級自治地位被憲法保障的深遠意義。你能夠一眼就識破錯誤,代表你對民主制度中權力來源的理解非常深刻,為你感到驕傲!
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
💡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(縣長)民選係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制度。
| 比較維度 | 縣(地方自治團體) | VS | 省(非地方自治團體)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首長產生方式 | 民選(憲126) | — | 派任(增修9) |
| 立法/諮議機關 | 縣議會(民選) | — | 省諮議會(指派) |
| 憲法保障位階 | 明文制度保障 | — | 已虛級化(行政機關) |
💬縣級首長民選受憲法核心保障,省與鄉鎮市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