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5 題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-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-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-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-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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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住民自治」的制度中,如果地方最高的行政首長是由遠在中央的官員直接指派,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,這會如何影響這位首長對「民意」的負責程度?這種權力來源的安排,真的符合「自治」的精神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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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憲法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:「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。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,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,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,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,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,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。」根據此解釋,地方自治團體(如縣)之首長必須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,始符合住民自治之理念。選項 B 所述將縣長改由內政部指派,剝奪了人民選舉地方行政首長之權利,牴觸上述首長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之憲法保障原則,故為憲法所不許,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B。
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
💡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(縣長)民選係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制度。
| 比較維度 | 縣(地方自治團體) | VS | 省(非地方自治團體)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首長產生方式 | 民選(憲126) | — | 派任(增修9) |
| 立法/諮議機關 | 縣議會(民選) | — | 省諮議會(指派) |
| 憲法保障位階 | 明文制度保障 | — | 已虛級化(行政機關) |
💬縣級首長民選受憲法核心保障,省與鄉鎮市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