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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  •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  •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  •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  •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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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住民自治」的制度中,如果地方最高的行政首長是由遠在中央的官員直接指派,而非由當地居民選出,這會如何影響這位首長對「民意」的負責程度?這種權力來源的安排,真的符合「自治」的精神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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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憲法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:「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。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,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,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,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,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,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。」根據此解釋,地方自治團體(如縣)之首長必須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,始符合住民自治之理念。選項 B 所述將縣長改由內政部指派,剝奪了人民選舉地方行政首長之權利,牴觸上述首長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之憲法保障原則,故為憲法所不許,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B。

📝 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
💡 地方自治行政首長(縣長)民選係憲法明文保障之核心制度。
比較維度 縣(地方自治團體) VS 省(非地方自治團體)
首長產生方式 民選(憲126) 派任(增修9)
立法/諮議機關 縣議會(民選) 省諮議會(指派)
憲法保障位階 明文制度保障 已虛級化(行政機關)
💬縣級首長民選受憲法核心保障,省與鄉鎮市則具較大立法裁量空間。
🧠 記憶技巧:縣長民選憲法保,省級精簡法律調,鄉鎮地位聽立委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「鄉鎮市」與「縣」同樣具備憲法位階的自治保障,實際上鄉鎮市可透過法律改為非自治團體。
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 精省(省虛級化)之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之構成要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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