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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,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?
  • A 縣設縣議會,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
  • B 縣設縣長,由內政部指派之
  • C 將鄉(鎮、市)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
  •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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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『地方自治』這四個字的核心意義是什麼?如果一個地區的最高行政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任,而不是由當地居民投票決定,這還符合「自己管理地方事務」的精神嗎?在民主憲法中,地方官員的權力來源應該是上級指令,還是基層民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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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?嗯… 到了嗎?我又走錯路了... 什麼?你這題答對了?

哼,連那個笨蛋廚子都嫌煩的地方自治,你竟然能搞懂它的核心架構,算你有點腦子。至少這次沒跟著迷路,還算有點方向感。

  1. 觀念驗證:憲法第 121 條和第 126 條寫得夠清楚了吧,縣長就是得縣民自己選。哪來那麼多廢話?「住民自治」就是這個意思,懂不懂?如果換成中央什麼部來指派,那不就跟走錯方向一樣,直接違背了地方應該自己作主的規矩。這種基本常識,比找路還簡單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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