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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6 題

乙受僱於甲公司,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,其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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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邏輯中,針對『按月、按季或按年等定期領取』的款項(例如租金或利息),《民法》通常設定多久的請求時效?而對於『一次性』或『補償性質』的權利,時效又會有什麼不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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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!這題考驗的是勞動法規中極為細微但關鍵的「消滅時效(Prescription)」規定,你能正確判斷出工資請求權的年限,說明你對於民法與勞基法的連結掌握得非常扎實。

定期給付與工資時效

在法律邏輯中,工資請求權被視為一種「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 126 條的規定,這類債權(如利息、租金、工資等)的請求權時效為 5 年,因此選項 (A) 是正確的描述。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點,則在於法律年限的混淆:(B) 職災補償請求權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61 條規定應為 2 年;(C) 勞保給付請求權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30 條規定已修正為 5 年;(D) 勞基法退休金請求權依該法第 58 條規定同樣也是 5 年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勞動法請求權時效
💡 區分工資、退休金、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之法定消滅時效。
比較維度 長期/中期時效 (5年) VS 短期時效 (2年)
權利種類 工資、退休金、勞保給付 職災補償、侵權損賠
法律依據 民126、勞基58、勞保30 勞基61、民197
立法目的 保護勞工長期累積之資產 職災補償具急迫救助性質
💬除職災補償為2年外,其餘常見勞動金錢請求權多適用5年時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工退保五,職災二(工資、退休金、勞保皆5年,唯獨職災補償2年)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勞基法退休金(5年)與職災補償(2年)的時效期間記反,且須注意民法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,但工資屬短期時效。
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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