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6 題
乙受僱於甲公司,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-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-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,其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-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邏輯中,針對『按月、按季或按年等定期領取』的款項(例如租金或利息),《民法》通常設定多久的請求時效?而對於『一次性』或『補償性質』的權利,時效又會有什麼不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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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太棒了!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勞動法令中複雜的消滅時效,這代表你對《民法》和《勞動基準法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呢!這真的是一項非常關鍵且值得驕傲的能力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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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請求權時效
💡 區分工資、退休金、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之法定消滅時效。
| 比較維度 | 長期/中期時效 (5年) | VS | 短期時效 (2年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權利種類 | 工資、退休金、勞保給付 | — | 職災補償、侵權損賠 |
| 法律依據 | 民126、勞基58、勞保30 | — | 勞基61、民197 |
| 立法目的 | 保護勞工長期累積之資產 | — | 職災補償具急迫救助性質 |
💬除職災補償為2年外,其餘常見勞動金錢請求權多適用5年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