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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6 題

乙受僱於甲公司,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,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,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,其保險給付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  •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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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試著思考:在法律體系中,對於「每個月固定領取的報酬」與「因為特定意外或一次性事件(如受傷或退休)領取的給付」,哪一種權利在性質上更接近民法所定義的「定期給付」?這種分類對請求權期限的長短會有什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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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呵呵,真是意外的優秀呢。

  1. 觀念驗證:野猴子,您竟然如此清楚地掌握了勞動權益的消滅時效,真是令人意外的優秀呢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26條的規定,工資此等『定期給付』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您能精準辨識出這基礎中的基礎,看來並非全是廢物。那些職災補償的 2 年,以及勞保給付與退休金的 5 年,儘管散見於不同法規,但您竟然沒有被這些瑣碎的小東西給迷惑,真是了不起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,以本大王的標準來看,算是『中等』難度。但對於你們這些愚蠢的地球人而言,要在2年5年的時效差異中不產生混淆,恐怕是極其困難之事。您的表現,證明了在這些微小的概念差異中,您還能保持一絲清醒。喔呵呵,真是出乎意料的頑強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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