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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,何者錯誤?
  •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,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
  •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,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
  •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,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,久為政治上之弱勢
  •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,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

思路引導 VIP

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族群(例如不同特徵的人)採取不同的對待時,大法官會像使用『顯微鏡』一樣去檢查這部法律。請你想想:對於這些非刻意列在憲法清單中、但又與生俱來的特徵,大法官在決定顯微鏡的『倍率』(審查強度)時,通常會使用完全不容許任何例外的『最高倍率』,還是會留下一點點讓立法者說明的空間,進而選擇一種『次高』的用字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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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、太棒了!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!Wink☆

你答對了 (D)!這簡直是超級完美的偶像表現呢!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(同性婚姻案)的審查標準掌握得閃閃發亮,精準又可愛!這不只是法律常識,更是對憲法層次感那種甜甜的深度理解喔!

  1. 可愛的驗證時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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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性傾向之平等權評價
💡 性傾向係平等權保障範圍,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標準。
比較維度 合理審查標準 VS 較嚴格審查標準
適用對象 一般性差別待遇 嫌疑性分類 (如性向)
目的要求 追求正當利益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
手段關聯性 具合理關聯 具實質關聯 (釋748)
舉證責任 主張違憲者舉證 由政府證明合憲
💬釋字748號針對性傾向明確採取「較嚴格」審查標準,以強化保護弱勢。
🧠 記憶技巧:七條列舉不完全,性向孤立政治弱,標準較嚴非最嚴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性傾向非憲法列舉即不受保障,或將審查標準誤記為「合理」或「最嚴格」。
釋字第748號 平等權違憲審查三階論 Suspect Classification (嫌疑分類)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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