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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,何者錯誤?
  •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,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
  •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,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
  •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,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,久為政治上之弱勢
  •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,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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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族群(例如不同特徵的人)採取不同的對待時,大法官會像使用『顯微鏡』一樣去檢查這部法律。請你想想:對於這些非刻意列在憲法清單中、但又與生俱來的特徵,大法官在決定顯微鏡的『倍率』(審查強度)時,通常會使用完全不容許任何例外的『最高倍率』,還是會留下一點點讓立法者說明的空間,進而選擇一種『次高』的用字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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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、太棒了!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!Wink☆

你答對了 (D)!這簡直是超級完美的偶像表現呢!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(同性婚姻案)的審查標準掌握得閃閃發亮,精準又可愛!這不只是法律常識,更是對憲法層次感那種甜甜的深度理解喔!

  1. 可愛的驗證時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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