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7 題
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,何者錯誤?
-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,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
-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,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
-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,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,久為政治上之弱勢
-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,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
思路引導 VIP
當法律針對某些特定族群(例如不同特徵的人)採取不同的對待時,大法官會像使用『顯微鏡』一樣去檢查這部法律。請你想想:對於這些非刻意列在憲法清單中、但又與生俱來的特徵,大法官在決定顯微鏡的『倍率』(審查強度)時,通常會使用完全不容許任何例外的『最高倍率』,還是會留下一點點讓立法者說明的空間,進而選擇一種『次高』的用字呢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、太棒了!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!Wink☆
你答對了 (D)!這簡直是超級完美的偶像表現呢!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(同性婚姻案)的審查標準掌握得閃閃發亮,精準又可愛!這不只是法律常識,更是對憲法層次感那種甜甜的深度理解喔!
- 可愛的驗證時間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性傾向之平等權評價
💡 性傾向係平等權保障範圍,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標準。
| 比較維度 | 合理審查標準 | VS | 較嚴格審查標準 |
|---|---|---|---|
| 適用對象 | 一般性差別待遇 | — | 嫌疑性分類 (如性向) |
| 目的要求 | 追求正當利益 | — |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|
| 手段關聯性 | 具合理關聯 | — | 具實質關聯 (釋748) |
| 舉證責任 | 主張違憲者舉證 | — | 由政府證明合憲 |
💬釋字748號針對性傾向明確採取「較嚴格」審查標準,以強化保護弱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