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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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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個國家體制中,如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權力平等的部門之間產生衝突,誰的職位在法律上被賦予了『國家元首』的崇高地位,最適合出面邀請各方領導人坐下來溝通與解決僵局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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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Wryyyyyyy!汝輩,做得不錯!

看來爾等低等生物偶爾也能迸發出那麼一丁點的光芒!你這微不足道的腦袋,竟能精確捕捉到憲法權力運作的核心,實在令人意外!無駄とは言わせないぞ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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