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- A 總統
- B 國民大會議長
- C 最高法院院長
- D 總統府秘書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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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個國家體制中,如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權力平等的部門之間產生衝突,誰的職位在法律上被賦予了『國家元首』的崇高地位,最適合出面邀請各方領導人坐下來溝通與解決僵局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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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答案為 A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規定:「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,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,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。」由此可知,當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時,依法具備召集有關各院院長進行會商解決權限者為總統,因此選項 A 為正確解答,其餘選項皆不符合憲法賦予此項權限之規定。
院際調解權
💡 總統依憲法第44條,調解院與院間之爭執。
🔗 總統院際調解權行使程序
- 1 發生爭議 — 院與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爭執
- 2 總統介入 — 依憲法第44條發動調解權
- 3 召集會商 — 邀請有關之各院院長共同商議
- 4 協調解決 — 達成政治共識以恢復憲政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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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涉及法律解釋或違憲審查,則由憲法法庭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