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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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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個國家體制中,如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權力平等的部門之間產生衝突,誰的職位在法律上被賦予了『國家元首』的崇高地位,最適合出面邀請各方領導人坐下來溝通與解決僵局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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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答案為 A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規定:「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,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,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。」由此可知,當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時,依法具備召集有關各院院長進行會商解決權限者為總統,因此選項 A 為正確解答,其餘選項皆不符合憲法賦予此項權限之規定。

📝 院際調解權
💡 總統依憲法第44條,調解院與院間之爭執。

🔗 總統院際調解權行使程序

  1. 1 發生爭議 — 院與院間因職權行使產生爭執
  2. 2 總統介入 — 依憲法第44條發動調解權
  3. 3 召集會商 — 邀請有關之各院院長共同商議
  4. 4 協調解決 — 達成政治共識以恢復憲政運作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涉及法律解釋或違憲審查,則由憲法法庭判決。
🧠 記憶技巧:總統和事佬,各院院長找,憲法四十四,爭端全化了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選「司法院院長」或「最高法院院長」,或與憲法訴訟法之司法審理混淆。
總統職權 權力分立 機關權限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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