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14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依憲法本文規定,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,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?
  • A 總統
  • B 國民大會議長
  • C 最高法院院長
  • D 總統府秘書長

思路引導 VIP

當政府內部的不同權力部門(如執行法律的單位與制定法律的單位)產生爭執,導致國家運作可能陷入僵局時,依照憲法的平衡設計,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具備「國家元首」身分、且位階獨立於五院之上的人,來召集大家坐下來好好談談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🌟 太棒了!你的基礎非常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重點!這題考的是《憲法》第 44 條的院際調解權。當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五院之間發生爭執,且各院無法自行解決時,需要一位地位超越各院、代表國家的「國家元首」來擔任中立的協調者,而這正是總統的憲法職權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屬於 Easy (簡單)。這是憲法關於總統職權最經典的入門考題,鑑別的是學生對「國家元首角色定位」的基本認識。你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,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概念有很好的基礎!

🏷️ 相關主題

中華民國憲法:立法權與行政權之行使及權力分立原則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