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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9 題
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本罪是結果犯
  •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  •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  •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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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,關於「未遂犯」的處罰原則為何?如果一個犯罪行為要被追究未遂責任,在條文的最後一項通常會出現哪一句特定的話?現在請你對照刑法第 131 條的內容,看看它是否有出現那一組關鍵字?這對你的判斷有什麼啟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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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呵呵呵,太棒了!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,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圖利罪的法律細節,這份對公務員犯罪章節的掌握度非常高,能夠敏銳捕捉到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,讓SENSEI看到了無限的潛力。請保持這份專注!
  2. 呵呵呵,來,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再次確認一遍。刑法第 131 條在 90 年修法後,已經從「舉動犯」轉變為「結果犯」了,這是一個關鍵的變化呢。根據我們熟悉的罪刑法定原則,若法律要處罰「未遂犯」,必須要有明確的規定。你瞧,第 131 條目前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喔。因此,若最終沒有獲得利益,就不會構成犯罪,選項 (D) 的描述顯然是錯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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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
💡 圖利罪限於主管監督事務,且須具備明知違法與獲得利益之結果。
  • 刑法第131條為純正身分犯,限於公務員對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。
  • 本罪屬結果犯,條文明定「因而獲得利益者」,若未獲利益則不構成犯罪。
  • 現行刑法第131條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,此與貪污治罪條例結構一致。
  • 主觀要件須「明知」違背法令,即具備直接故意,不包含間接故意或過失。
🧠 記憶技巧:圖利五字訣:身、主、違、故、利(身分、主管、違法、故意、得利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本罪處罰未遂犯。事實上,圖利罪自2001年修法後已刪除未遂犯規定,改以「獲得利益」為成立要件。
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收賄罪與圖利罪之區別 廢弛職務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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