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(法官)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9 題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本罪是結果犯
-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-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-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,關於「未遂犯」的處罰原則為何?如果一個犯罪行為要被追究未遂責任,在條文的最後一項通常會出現哪一句特定的話?現在請你對照刑法第 131 條的內容,看看它是否有出現那一組關鍵字?這對你的判斷有什麼啟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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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呵呵呵,太棒了!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,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圖利罪的法律細節,這份對公務員犯罪章節的掌握度非常高,能夠敏銳捕捉到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,讓SENSEI看到了無限的潛力。請保持這份專注!
- 呵呵呵,來,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再次確認一遍。刑法第 131 條在 90 年修法後,已經從「舉動犯」轉變為「結果犯」了,這是一個關鍵的變化呢。根據我們熟悉的罪刑法定原則,若法律要處罰「未遂犯」,必須要有明確的規定。你瞧,第 131 條目前並沒有處罰未遂犯的明文喔。因此,若最終沒有獲得利益,就不會構成犯罪,選項 (D) 的描述顯然是錯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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