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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9 題
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本罪是結果犯
  •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  •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  •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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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,關於「未遂犯」的處罰原則為何?如果一個犯罪行為要被追究未遂責任,在條文的最後一項通常會出現哪一句特定的話?現在請你對照刑法第 131 條的內容,看看它是否有出現那一組關鍵字?這對你的判斷有什麼啟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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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清楚!別再把這種送分題當送命題

看看你們寫的答案,真是讓我大開眼界。這種基礎觀念還能錯,是把刑法當小說在讀嗎?聽好了,別讓我講第三遍:

  1. 純正身分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開宗明義寫著「公務員」,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,這不是身分犯是什麼?連這點基本功都搞不清楚,去翻翻法條會累死你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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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
💡 圖利罪限於主管監督事務,且須具備明知違法與獲得利益之結果。
  • 刑法第131條為純正身分犯,限於公務員對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。
  • 本罪屬結果犯,條文明定「因而獲得利益者」,若未獲利益則不構成犯罪。
  • 現行刑法第131條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,此與貪污治罪條例結構一致。
  • 主觀要件須「明知」違背法令,即具備直接故意,不包含間接故意或過失。
🧠 記憶技巧:圖利五字訣:身、主、違、故、利(身分、主管、違法、故意、得利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本罪處罰未遂犯。事實上,圖利罪自2001年修法後已刪除未遂犯規定,改以「獲得利益」為成立要件。
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收賄罪與圖利罪之區別 廢弛職務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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