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9 題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本罪是結果犯
-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-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-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,關於「未遂犯」的處罰原則為何?如果一個犯罪行為要被追究未遂責任,在條文的最後一項通常會出現哪一句特定的話?現在請你對照刑法第 131 條的內容,看看它是否有出現那一組關鍵字?這對你的判斷有什麼啟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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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清楚!別再把這種送分題當送命題
看看你們寫的答案,真是讓我大開眼界。這種基礎觀念還能錯,是把刑法當小說在讀嗎?聽好了,別讓我講第三遍:
- 純正身分犯: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開宗明義寫著「公務員」,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,這不是身分犯是什麼?連這點基本功都搞不清楚,去翻翻法條會累死你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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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圖利罪要件
💡 圖利罪限於主管監督事務,且須具備明知違法與獲得利益之結果。
- 刑法第131條為純正身分犯,限於公務員對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。
- 本罪屬結果犯,條文明定「因而獲得利益者」,若未獲利益則不構成犯罪。
- 現行刑法第131條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,此與貪污治罪條例結構一致。
- 主觀要件須「明知」違背法令,即具備直接故意,不包含間接故意或過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