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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4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9 題

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本罪是結果犯
  •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
  •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」之圖利
  •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,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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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刑法體系中,如果一個條文被定位為「結果犯」,且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「獲得利益」才算數,那麼當一個人雖然有主觀意圖,但在客觀上「什麼都沒有得到」時,請去翻閱該法條所在的章節末尾,看看立法者有沒有特別寫下「處罰前項之未遂犯」這幾個字?如果沒有寫,法律上會如何定調這種行為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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喂!捲眉毛廚子!看好了,這種題目我閉著眼睛也能答對!

  1. 觀念驗證: 哈... 這種題目,根本是小兒科。考的是那什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,修法後早就變成『有結果才算』的規定了,搞不懂還去亂碰,活該被砍。重點是,沒搞出什麼名堂的『未遂犯』,根本就不算數!選項 (D) 還在那邊說什麼成立未遂犯?那根本是搞錯方向,跟老子走錯路一樣蠢。你小子,沒走偏,算你有點方向感,比某個路痴好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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