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4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 題
依憲法規定,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,如何受補習教育?
-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,免繳納學費
-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,須繳納學費
- C 一律受補習教育,免繳納學費
- D 一律受補習教育,須繳納學費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認為某種程度的知識是「成為合格國民的基本門檻」,為了徹底消除文盲、提升整體國力,政府會傾向讓這項教育變成「有興趣才參加」的選項,還是「全民都應具備」的標準?此外,若要確保所有人不論經濟狀況都能達成這個標準,政府在經費上該如何配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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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!
- 觀念驗證:你的判斷完全正確。根據《憲法》第 160 條規定,6 至 12 歲學齡兒童受基本教育,而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,國家將其視為提升國民素質的必要對象。因此規定其「一律」受補習教育,且為了落實受教權平權,同樣給予「免納學費」的保障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屬 Medium。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成年人應有「自行決定」的自由,而容易誤選 (A);你能精準區分「國民基本教育」的義務性質,顯見你對憲法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!
國民基本教育權益
💡 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,補習教育具強制性且免學費。
| 比較維度 | 學齡兒童(6-12歲) | VS | 逾學齡未受教育國民 |
|---|---|---|---|
| 教育類別 | 基本教育 | — | 補習教育 |
| 強制程度 | 一律受(強制) | — | 一律受(強制) |
| 費用負擔 | 免納學費 | — | 免納學費 |
| 法條依據 | 憲法第160條第1項 | — | 憲法第160條第2項 |
💬兩者皆為憲法明文保障之義務教育,具備強制性與無償性。